【渭南應急】渭南市應急管理局關于扎實做好非煤礦山復工復產工作的通知
渭應急發〔2025〕號
渭南市應急管理局關于
扎實做好非煤礦山復工復產工作的通知
華州區、潼關縣、蒲城縣、富平縣應急管理局:
為切實做好全市非煤礦山復工復產工作,按照《陜西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做好春節后非煤礦山復工復產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陜應急函〔2025〕111號)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陜西局關于落實兩辦<意見>和“八條硬措施”做好非煤礦山2025年春節復工復產工作的通知》(礦安陜〔2025〕9號)要求,現就做好春節后全市非煤礦山復工復產安全生產工作安排如下。
一、抓好復工復產安排部署
各縣區應急管理部門要把復工復產作為當前工作重中之重,對轄區內非煤礦山企業復工復產工作進行安排部署和監督檢查,精準掌握本地區礦山復工復產總體情況,超前研判各類風險,督促企業嚴格按照復工復產條件開展自查自驗,確保復工復產主體責任、工作程序、人員狀態、風險管控、隱患治理等要求全部落實到位。
二、嚴把復工復產條件
(一)扎實做好復工復查準備。非煤礦山復工復產前,必須由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復工復產方案,嚴格落實重大災害治理措施,對各系統、各環節開展全面安全風險研判、制定落實管控措施。要組織全員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按照“五定”原則嚴格落實治理措施。非煤礦山主要負責人要講好開工第一課、帶好開工第一班,確保關鍵人員齊全、安全培訓到位、災害治理到位、風險管控到位、隱患治理到位、設備設施維護到位、技術措施到位,方可申請復工復產。礦山上級企業要派出工作組駐礦指導復工復產工作。
(二)杜絕“帶病”復工復查。按照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陜西局關于復工復產工作要求,不滿足陜西省應急管理廳印發的《非煤地下礦山、露天礦山、尾礦庫事故防控硬措施》(陜應急〔2024〕43 號)要求,或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復工復產。
1.地下礦山爆破作業專項外包的。
2.實際生產建設規模大于采礦證證載規模的。
3.承包單位將采掘工程作業項目轉包、分包的。
4.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按照隱患治理“五落實”要求按期整改銷號的。
5.地下礦山進行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未采取物探、鉆探、化探、三維激光掃描等實質性普查技術手段,僅利用前期已有的地勘、水文資料委托第三方機構編制報告或者普查結果不清不實的。
6.非煤礦山 1 個采礦權范圍內設置有2 套及以上生產系統,且未進行嚴格論證的。
7.地下礦山建設期間的掘進工程和生產期間的采掘工程承包單位數量超過規定的。
8.使用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或地下非煤礦山采深超 800 米或生產規模超 30 萬噸(含)未實現機械化“撬毛”作業的。
9.露天礦山、尾礦庫、排土場邊坡地質構造發育、出現變形、滑坡征兆沒有落實壓幫、削坡、注漿等有效治理措施的。
10.尾礦庫排洪構筑物 3 年內未進行質量檢測的。
11.地下礦山井下人員定位、安全監測監控、通信聯絡、壓風自救和供水施救系統未建設或無法正常使用的。
12.露天礦山及排土場現狀邊坡高度大于 100 米,未逐年進行邊坡穩定性分析的。
13.邊坡設計高度超 100 米或邊坡設計高度 30—100 米工程地質條件復雜或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露天礦山;設計堆置高度 60 米及以上的在用排土場,未完成邊坡監測系統建設及聯網工作的。
14.尾礦庫在線監測系統未實現聯網或無法反映實際情況的。
15.非煤礦山企業未按要求配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并按要求完成培訓的;尾礦庫未按規定配備專職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
16.地下礦山,尾礦庫“頭頂庫”、二等庫未建成應急廣播系統的。
17.未按照《陜西省非煤礦山“機械化、 自動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設實施方案(2024—2028)》(陜應急〔2023〕542號)研究制定本礦山“ 四化”建設方案的。
三、嚴格復工復查驗收
(一)自行連續停工停產時間不足1個月的礦山,由上級企業負責驗收,沒有上級企業的,由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驗收;
(二)停工停產超過1個月的礦山,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違法違規行為等被相關部門責令停工停產的礦山,因自然災害或礦井災變等原因導致安全生產系統或巷道遭到嚴重破壞或封閉井口(采區)的礦山,必須經直接監管的應急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復工復產。
四、強化復工復產監管
各縣區應急管理部門要按照“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把好礦山安全生產“第一關”,督促并幫扶企業做好復工復產相關工作。在企業或監管部門組織復工復產驗收前3日以上將申請復工復查企業名稱報市應急管理局,省、市應急管理部門及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陜西局將適時組織抽查檢查,凡是復工復產驗收工作違反程序、降低標準、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必須推倒重來,并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來源:渭南市應急管理局
編輯:白嬌
初審:王保華
審核:劉忠榮
終審:王艷
編輯:白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