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建進行時|如何判斷什么是志愿行為?
如何判斷什么是志愿行為? 為慶祝 2001年“國際志愿者年”,聯合國做了一項調查,并以三項標準判別志愿行為:(1)不是為了獲得經濟上的利益而參加志愿工作;(2)出于本人的自由意志;(3)給第三方和從事志愿服務工作的人帶來收獲。 志愿行為有以下明顯的特征: 一是不以獲得物質報酬為前提的、非職業性行為。志愿行為和人們為了生存而從事某種特定職業并獲得物質報酬不同,它是一種非職業化行為。例如醫生參加志愿服務組織救助傷員,不拿工資報酬,這是志愿行為,是在志愿精神、職業態度以及專業素養指導下的志愿行為。志愿服務組織為了保障志愿服務的進行為志愿者提供的必要的物質保障,與物質報酬是截然不同的。 二是自愿行為。從事志愿服務活動不是受外界或者他人的驅使,而是自愿采取的行為。 三是有明確目標的行為。志愿行為的出發點是幫助他人和社會,是一種在利他主義動機驅使下的親社會行為。 四是給他人和社會,也包括志愿者自己帶來收獲的行為。志愿者幫助了需要幫助的人,減輕了他人的痛苦和負擔,贏得了他人的贊許和社會的承認,也因此獲得了心靈的喜悅和滿足,“贈人玫瑰,手留余香”;同時,在現代志愿服務中,志愿服務組織為志愿者提供了接觸社會的平臺和機會,通過培訓等過程,志愿者的能力得到提升,志愿者的生活更加充實,這是做志愿者的“意外收獲”,也是吸引和激勵志愿者從事志愿服務的動力源泉。
來源:中國志愿
編輯:張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