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管理、工資發放與社保關系涉及不同單位,算混同用工嗎?
案 情 簡 介
張某在甲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其工資由乙公司通過銀行支付,社保費由丙公司繳納。1年后,張某離職,想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因不知在上述情況下,自己究竟與哪家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該將誰列為被申請人,張某遂到人社部門服務窗口咨詢。
咨 詢 結 果
人社部門工作人員了解到,張某當初由甲公司人員招聘,工作場所在甲公司內,由甲公司安排工作并進行管理,張某提供的勞動是該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對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張某在入職前不知道有這么兩家公司,也從未為兩家公司提供任何勞動,這兩家公司也均非勞務派遣公司。據此,工作人員答復張某,張某應與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應將甲公司列為被申請人。
案 件 分 析
張某的工作管理、工資發放與社保費繳納分別涉及不同單位,是該認定這些單位混同用工還是可以認定單一勞動關系?
本案中,張某的工作單位、發放工資單位和社保費繳納單位為3家公司,貌似張某與他們均存在勞動關系,其實不然。在實踐中,職工工資發放憑證和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認定勞動關系的重要參考,當兩者不一致時或發生沖突時,還應看職工由誰安排工作和進行管理、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是單位的組成部分來判斷,而不能僅從工資發放和繳納社保費單位來判斷勞動關系。
張某由甲公司招聘,由甲公司提供工作場所安排工作、受其管理;而對其他兩家公司,張某未提供勞動,也未發生管理與被管理關系。
雖然張某的工資從乙公司賬戶里發出,但并不一定說明工資發放方就是乙公司,有可能是乙公司接受甲公司委托發放。現實當中,許多企業為職工發放工資時并非從本單位的賬戶發出,通過借款方委托發放,甚至通過個人賬戶發放的方式也并不罕見。
至于丙公司為張某繳納社保費,可能是甲公司委托為之。從法律性質上講,丙公司與張某之間未形成勞動關系,丙公司為張某繳納社保費的行為違反了《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應由人社部門依法予以糾正。
甲、乙、丙3家公司并非關聯企業,也沒有混同用工事實,因此勞動者對勞動關系的確認沒有選擇權。應認定甲公司為用人單位。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編輯:張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