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正式實施 金融活動更加有法可循
民法典是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各種權利的具體化,與刑法、行政法并列為一個國家最重要的三大基本法。從2021年元月1號開始,民法典正式實施,其中很多法律條文跟金融行業密切相關,本期節目我們就邀請專業律師進行解讀。

《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盡管很少有直接對金融行業進行直接調整的法條,但是民法典中物權編、合同編的相關法條,是金融制度體系中的民商法基礎,將會直接影響到金融機構的市場交易行為,從而給金融行業帶來一定的影響。近年來,“校園貸”“套路貸”等高利貸問題頻發,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就對借貸行為進行了詳細規定。

陜西賽高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建軍:此次《民法典》將禁止高利放貸上升到立法層面,表明國家對于打擊高利放貸行為的決心。《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明確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這就在法律上對“砍頭息”行為進行了禁止。

在日常生活中,高利貸是被老百姓所痛恨的一種放貸行為,在《民法典》中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這是從法律層面上對禁止高利放貸首次予以明確。實際上,在民法典公布之前,有關高利貸的規范大多通過司法解釋體現。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公布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多部門聯合印發《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將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鄧建軍律師認為,民法典此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確了高利貸行為的違法性,這充分表明了國家維護金融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決心。

陜西賽高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建軍:《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近年來,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是司法實踐中的“老大難”問題,司法實踐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多次出臺司法解釋進行規范。鄧律師表示,民法典的規定吸納了司法解釋的最新規定,并進行了完善,較好的平衡了債權人、債務人及配偶另一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將為司法實踐處理此類案件提供了基本原則。

陜西賽高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建軍:《民法典》將婚姻法改為婚姻家庭法,其中的“夫妻關系”章節中,對一直以來爭議不斷的夫妻共債作了明確規定,民法典草案吸收了現行司法解釋的有效做法,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也就說債權人要求未共同簽字的配偶方共同承擔時,應當要證明該借款是用于家庭日常共同生活所需,加大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

《民法典》作為金融法律體系的基礎性法律制度,正式實施之后,將對眾多金融業務產生深遠影響,也為未來金融行業的發展與創新提供更多機遇。如何把握時代脈搏,成為擺在當今每一個金融從業者面前的現實問題。更重要的是,《民法典》給了每一個人更多的籌劃空間去進行探索,實現法律規制框架下的金融“大繁榮”。

來源:金融融媒中心
編輯:左娟
審核:董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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