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 | 以“一元體驗”為幌子 美容店老板設“連環套”
以“一元體驗”為誘餌,結果忽悠、強制顧客消費34260元。3月14日,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曝光這起誘騙消費典型案例,警示經營者要自覺遵法律規定,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誤信“一元體驗”跌進連環套
據了解,2016年10月2日,消費者劉女士在福建省連江縣可諾丹婷美容店工作人員以“一元體驗”誘導下,進店進行面部護理。美容師在為其做面部護理時反復地說做一次沒有效果,半年內要做24次才有效。一開始劉女士不同意辦理,美容師軟磨硬泡,不讓其離開,她只好刷卡2000元辦理了面部護理半年套餐。
10月11日,由于辦了套餐,劉女士又到店做面部護理。該店經理游說其做“淋巴排毒”,說平時做每次要880元,先體驗一下。劉女士認為體驗是免費的,但事后該店要其支付880元,后又以套盒已打開,要其辦理“淋巴排毒”套餐,否則要支付幾千元買下套盒,且忽悠不做淋巴排毒會得癌癥,無奈之下劉女士刷卡9520元,辦理了30次的淋巴排毒套餐。
10月27日,劉女士到店進行面部護理和淋巴排毒,該店“區長”又游說其買三套內衣,刷卡付款7460元。11月2日,該店經理通知其到店量尺寸時,又向其推薦塑形衣。劉女士表示沒有錢,該店經理就直接用劉女士的手機通過第三方借貸平臺轉賬支付14400元。
11月6日,劉女士向連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可諾丹婷美容店,要求退款34260元。
經了解,劉女士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連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約談了該店相關負責人,并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三款以及《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指出:美容店涉嫌虛假宣傳、誘導消費者、夸大美容效果等行為。經多次調解,由美容店扣除相關服務費用后,退還余款項及借貸平臺的相關費用共計32917元。

福建省消委會指出
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本案中,美容店工作人員在讓消費者體驗“淋巴排毒”時,事先未告知其屬于收費項目及具體價格,而且夸大宣傳美容效果,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③?《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強迫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得違背消費者意愿搭售商品、增加服務項目或者附加其他條件;不得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虛假的陳述和欺騙性的演示、勸說等消費誘導活動。”
本案中,美容店工作人員先是以“一元體驗”等方式引誘消費者進店,之后通過持續推銷、折扣優惠等方式,說服消費者購買本身并不需要的美容、美體產品,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退還相關款項,并賠償損失。
編輯:公共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