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與繼父離婚養子對繼父還有贍養義務嗎?
家住朝陽區的劉某在8歲時生父去世,劉某母親帶著她改嫁到鄰村的李某家,從此,劉某便隨同母親還有繼父李某一起生活。在劉某上大學的第二年,劉某母親和李某離婚了。劉某參加工作后便把母親接到了外地和自己一起生活。而劉某的繼父李某已經60多歲的,每月只有200余元生活補助。李某于是要求劉某每月給他一定贍養費。而劉某則以李某已和她母親已經離婚為由,拒絕支付給贍養費。那么生母與繼父離婚后,養子對繼父還有贍義務嗎?
律師說法: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已形成事實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或繼子女之間,即使生母與繼父離婚,養子對繼父仍有贍養義務。
首先,《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其次,《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根據你所反映的情況,你自10歲起就隨母親和繼父共同生活,你與繼父已經形成事實撫養關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你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關于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規定,眾所周知,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會因為父母的離婚而解除,同樣,對于形成事實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或繼子女來說,也并不因為繼父與生母離婚,繼子女與繼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自然歸于消滅,雙方之間仍有相互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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