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禮金罪擬入刑法 為官員“禮尚往來”劃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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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今天(28日)發布,山東省濟南市工商業聯合會原常務副主席趙萬里(正局級)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犯罪一案,移送審查起訴。這是進入9月以來,最高檢發布的第42條要案信息。粗略統計,從4月9日至今,已經有156個廳級官員被立案偵查或者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幾乎所有被查官員都涉嫌受賄罪名。司法實踐中,一些官員經常以“禮尚往來”為由為自己的受賄行為辯護。有消息稱,正在起草的《刑法修正案(九)》擬設置“收受禮金罪”,為此劃紅線。
依據《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官員單純收受禮金不構成受賄罪,視情節輕重要受黨紀、政紀處分。一些官員經常以“禮尚往來”為由為自己的收禮行為辯護,而累計數額往往會被認定為受賄數額。
律師李送妹:安徽有一個職業技術學院方某的一個案子,基本上他就列了一個表格,每年的中秋節、端午節、國慶節,什么什么節,寫個大概送多少錢,5000塊、1000塊、誰誰送的,這樣累計出來的數額就有十幾萬,把這十幾萬當成他受賄的數額。河南一個醫院院長的案子,認定他受賄17次,受賄金額加起來是一萬三千塊錢,最低的一次才300塊錢,但是已經夠了累計數額。
官員受賄往往涉及房產,一些官員象征性地支付少量購房款獲得房產,是人情往來還是受賄?往往是法庭爭議焦點。
律師許昔龍:2007年以后司法解釋規定了,明顯低于市場價買房,把差價作為受賄來對待,但實際司法機關在操作當中,都是拿房子去做價格鑒定,拿鑒定的價格與實際買受的價格進行比對,比對完把差價作為受賄數額來認定。我們認為應該跟買受的時候實際的同一戶型、同一時間,那樣的市場情況進行比對,看有沒有差價。
四川省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成安分析,官員收受禮金的行為需要法律明確界定。
成安:這種“放長線釣大魚”的,我送了錢之后,第一,沒有任何請托,第二,從來就沒找他,這個事情就事發了,那么這種情況夠不夠成受賄?
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教授陳興良在2014年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高峰論壇上透露,已經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2014年立法工作計劃的刑法修正案(九)擬設置“收受禮金罪”。
陳興良:情感投資的問題,事實上在刑法修正案(九)的草案當中已經設置了一個罪名,叫“收受禮金罪”,這個罪名也是我們過去一直主張設立的,也就是國家工作人員,你只要收受他人財物,無論是否利用職務之便、也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都可以認定為此罪。這是受賄罪范圍之外的另外一個罪,量刑比較輕,這樣的罪設置以后,只要確定你收了錢了,那你就構成犯罪。(記者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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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華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