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分包的工程中受傷找誰賠償
蔣某平時在外從事事建筑工作,去年8月,蔣某在某縣城包工頭徐某經過建筑公司層層分包的工地工作,不巧的是蔣某剛上班沒兩天就因為在工作過程中從二樓摔下受傷,造成七級傷殘,蔣某多次找到包工頭徐某以及公司要求賠償,但是徐某與公司卻互相推諉。這下蔣某犯難了,他在包工頭分包的工程中受傷找誰賠償?
律師說法:要弄清包工頭分包的工程中受傷找誰賠償,就先得了解相關法律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由此可以看出,總承包人需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如果總承包人明知建筑施工承包人沒有相應的資質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總承包人應當對勞動者受到人身損害承擔連帶責任。這起案例中蔣某是徐某雇來工地工作的,雙方約定了工資報酬,故兩者形成雇傭關系。蔣某在從事雇傭活動時遭受人身損害,主觀上并無重大過失或故意,徐某作為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建筑公司將工程層層分包給沒有資質的徐某,建筑公司具有一定的過錯,所以發包方建筑公司應與徐某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所在,在這起蔣某受傷案件中,包工頭徐某應賠償蔣某經濟損失,由建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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