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寸彩電消費者實測40寸不到 法院判決“返一賠三”
店內宣傳海報上標注電視機尺寸為50寸,消費者買回家里用尺子測量后發現,電視機屏幕對角線的長度只有不到40寸。于是,消費者一紙訴狀將電視機經銷商告上法庭。近日,該案經法院審理,最終經銷商被判向消費者退還貨款并按3倍貨款賠償消費者。
2014年2月28日至同年3月2日期間,陜西省西安市國美電器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簡稱國美渭南分公司)開展大型品牌電視機促銷活動,消費者潘先生在該公司購買了型號為L50E5690A-3D的某品牌50寸彩電一臺,價格為5665元。購買后,潘先生發現電視機實際尺寸與宣傳的尺寸不符,先后向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臨渭分局、渭南市臨渭區物價局、渭南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投訴舉報。這三個部門先后對國美渭南分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
2015年10月28日,潘先生向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國美渭南分公司“返還貨款5665元,3倍賠償貨款16995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國美渭南分公司在銷售過程中采取非法計量單位“寸”對電視機尺寸進行標注,沒有采用我國《計量法》中規定的國際單位制的長度單位(米、厘米、毫米),造成商品實際規格與標注的50寸大小不符,形成了虛假宣傳,誤導了消費者,構成欺詐。據此,法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一審判決國美渭南分公司應當返還消費者潘先生5665元貨款,并賠償3倍貨款16995元。
國美渭南分公司不服,上訴至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指出潘先生購買商品的目的是為了借機索賠,并不是為了“生活消費需要”,其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已不具有法定的消費者身份,不應該受到法律保護與支持。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潘先生在國美渭南分公司處購買商品,雙方之間買賣合同關系清晰明確,潘先生作為買受人,符合消費者的一般特征,其消費行為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國美渭南分公司認為潘先生不屬于消費者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消費者潘先生的代理人孫安民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二審期間,國美渭南分公司認為一審判決國美渭南分公司退還消費者潘先生彩電貨款5665元,該判決成立的前提是消費者潘先生手中的彩電是新的,并消費者必須將彩電退還給國美渭南分公司。否則,如果國美渭南分公司單方面退還消費者潘先生貨款,而消費者卻不退還原彩電和支付1年多的使用費給國美渭南分公司,無疑是不公平的。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消費者潘先生的訴訟請求并非是退貨,而是返還消費者支付的貨款和賠償3倍貨款,因此,國美渭南分公司認為消費者潘先生要求退貨應該符合國家“三包”規定并支付折舊費的主張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該案最大亮點是法院判決國美渭南分公司不僅退還消費者潘先生貨款5665元,賠償3倍貨款16995元,并且不要求消費者退還已經購買的電視機。這樣“返一賠三”卻不退還商家商品的案例判決,目前還是全國首例。
編輯:張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