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渭南市住房公積金執法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渭南市住房公積金執法辦法實施細則
一、為保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積金執法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及行政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操作細則。
二、本細則所稱單位和個人指依法具有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管理、監督過程中權利和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三、本細則所稱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是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檢查、做出行政處理決定、實施行政處罰和采取行政強制的行為。
四、本細則所稱公積金執法機關指依法具有公積金執法能力的機關(各管理部依據市中心授權在本行政轄區內進行執法工作),我市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
五、執法范圍:
1.依法檢查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情況。
2.依法檢查單位住房公積金的賬務情況。
3.依法對違反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單位予以行政處罰。
六、投訴渠道:
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行為,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所屬各縣(市、區)管理部、管理中心署名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須提供個人真實身份信息、有效期內勞動用工合同、收入證明或其他社會保障證明材料等。
受理職工繳存投訴后,核實情況,情況屬實的,各縣(市、區)管理部制作書面催建催繳文書送達單位,并調查取證,做好談話筆錄。逾期未繳單位,申請中心立案,進入公積金行政執法程序。
七、執法程序:
(一)立案
各縣(市、區)管理部提供相關材料,稽查科審核后依據相關執法程序制作立案審核表,提請中心領導審定。審核通過后,制作相關執法文書,并同管理部送達行政執法相對單位。
(二)督辦檢查
1.制作《渭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督辦檢查通知書》和《渭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通知書》并送達單位。內容應包括:單位名稱、檢查具體內容、時間、要求、參加人員等。
2.檢查完畢必須出具書面結論,內容要實事求是,并附有相關證明材料。
3.做好檢查中的工作記錄,不得拒絕單位的說明和相關的證明材料。
(三)限期繳存告知
1.根據檢查結果,制作《渭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繳存告知書》并送達單位。
2.《渭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繳存告知書》必須包括:單位名稱、繳存具體要求、涉及金額、履行要求的途徑,做出限期繳存的日期、加蓋執法機關公章等。
3.單位如果有異議,可在接到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進行陳述或申辯。如果要求聽證,可以在接到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四)限期繳存處理
1.被檢查單位在《渭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繳存告知書》規定的時間內仍未按要求辦理住房公積金,制作《渭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繳存處理決定書》并送達單位。
2.《渭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繳存處理決定書》必須包括:單位名稱、繳存具體要求、涉及金額、履行要求的途徑、開戶行、戶名、賬號,做出限期繳存的日期、加蓋執法機關公章等。
3.單位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又不起訴的,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違法行為告知
1.被檢查單位在《渭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繳存處理決定書》規定的時間內仍未按要求辦理住房公積金,制作《渭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法行為告知書》并送達單位。
2.《渭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法行為告知書》必須包括:單位名稱、違法事實及依據、最后期限、罰款金額,做出違法行為告知書的日期、加蓋執法機關公章等。
3.單位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接到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進行陳述和申辯,如果要求聽證,可在接到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書面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六)處罰決定
1.公積金執法機關要依法審查單位或個人違法事實。
2.制作《渭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送達單位或個人,其中內容包括:受處罰單位名稱、違法事實及依據、處罰內容及依據、要求和期限,做出處罰決定書的日期、加蓋執法機關公章等。
3.單位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又不起訴的,中心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執行
1.受處罰單位在接到《渭南市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決定書》15日內拒不履行的,按《渭南市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所涉及應繳納金額的每日百分之三處以滯納金或罰款。
2.在處罰決定履行期最后一日起六個月內,公積金執法機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送達
送達有關法律文書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九)結案
符合以下條件的,經管理中心批準結案:
1.在做出行政處理決定前當事人主動改正違法行為;
2.當事人在限期改正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3.當事人按期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4.人民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并執行完畢,或人民法院裁定案件執行終結;
5.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普法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決定撤消案件;
6.其他應予以結案的情況。
結案后的執法案卷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歸檔。
八、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時不得少于兩人,必須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九、公積金執法機關可根據單位或個人違法的事實及情節(不辦理繳存登記、賬戶設立、挪用、拒繳、逾期不繳、少繳等行為),做出如下處罰:
1.口頭警告和書面警告。
2.罰款(1萬元—5萬元)。
3.沒收非法所得。
十、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管理中心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輕微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的,處1萬元罰款。
(二)對一般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的,處2萬元罰款。
(三)對較重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的,處3萬元罰款。
(四)對嚴重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的,處4萬元罰款。
(五)對情節特別嚴重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的,處5萬元罰款。
十一、按照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性質等,將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分為輕微、一般、較重、嚴重、情節特別嚴重五檔進行處罰。
(一)單位設立時間在30日以上6個月以下的,可視為輕微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
(二)單位設立時間在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的,可視為一般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
(三)單位設立時間在12個月以上18個月以下的,可視為較重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
(四)單位設立時間在18個月以上24個月以下的,可視為嚴重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
(五)單位設立時間在24個月以上的,可視為情節特別嚴重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
十二、單位不按規定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
(一)單位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5個以下的,可視為輕微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
(二)單位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5個以上10個以下的,可視為一般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
(三)單位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10個以上20個以下的,可視為較重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
(四)單位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20個以上30個以下的,可視為嚴重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
(五)單位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30個以上的,可視為情節特別嚴重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
對違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十三、單位有接受依法檢查的義務,不得拒絕。拒絕、阻礙公積金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單位對公積金執法機關做出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訴訟。
十五、單位或個人有申辯和質證權。
十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遵守行政執法行為規范和工作制度,執行公務時應著裝整潔,儀表端莊,語言文明。
十七、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具有勝任工作的業務知識和法律知識。
十八、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管理中心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對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進行的行政執法活動,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當事人有權向管理中心投訴。
對管理中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進行的行政執法活動,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當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
二十、本細則適用渭南市行政轄區內依法具有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管理、監督的單位、個人和港澳臺同胞。
二十一、本實施細則由渭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來源:渭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編輯:徐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