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就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司法解釋征求意見
央視網消息:最高人民法院11月9日就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11月15日。乘客“開門殺”,車險賠不賠?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如何界定法律責任?來看征求意見稿的內容。
乘客“開門殺” 機動車保險人不得拒賠

征求意見稿規定,機動車乘車人開車門致他人損害,被侵權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并請求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人予以賠償、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保險人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人以乘車人不屬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為由主張不向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專家 岳屾山:條文是明確地將乘車人開門致害的這個行為確定為是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個定性意味著法律將乘客的開門行為是視為機動車在使用過程當中產生的特定風險,而并不是乘客獨立的一個個人侵權行為,也確立了保險先行的這個賠付的順序,從而確保受害人能夠在第一時間從支付能力比較強的這個責任主體處是獲得救濟。
電動自行車造成機動車人身損害 怎么判?

征求意見稿提出,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一方人身損害,機動車一方有證據證明電動自行車一方存在過錯,并主張電動自行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對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行為人過錯程度、損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險程度等因素。
法律專家 岳屾山:隨著電動自行車性能的這種不斷地提升和交通環境的復雜化,那這種綜合考量機制就使得那些像非法改裝、超速行駛等危險行為的這種具體后果能夠在民事賠償當中得到更準確的體現,通過強調過錯責任原則,會促使所有的交通參與人都更加重視自身的行為的這種規范性和安全性。
“好意同乘”遇車禍 法院有哪些判決依據?

征求意見稿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被侵權人以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該機動車一方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為由,主張機動車使用人構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重大過失”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形成原因、機動車使用人的具體行為、過錯程度等事實判斷。
法律專家 岳屾山:我們說像親友、同事之間的這種搭便車的情況是十分常見的,那這個在法律上我們一般稱之為是好意同乘,既避免了讓這種善意提供幫助的駕駛人因為普通的過失而承擔過重的責任,那也確保了當駕駛人確實存在嚴重過錯的時候,搭乘人的合法權益也能夠得到充分的保障。
來源:央視網
編輯:張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