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擬出臺條例 妥善處理醫療糾紛
?妥善處理醫療糾紛,是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保障正常醫療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舉措。11月26日,《陜西省醫療糾紛處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請陜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衛生健康委主任張軍林作了關于《辦法(草案)》的說明。
近年來,隨著陜西省醫療衛生事業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群眾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長,醫療糾紛數量有所增加,部分糾紛因處理機制不完善、程序不清晰導致矛盾激化,不僅干擾了醫療機構正常診療秩序,也對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帶來不利影響。2018年10月1日,國務院《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施行。目前,全國已有13個省份制定了醫療糾紛處理的地方性法規,而陜西省在此領域沒有專門的地方立法,相關工作缺乏系統性制度依據。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部署,進一步厘清醫患雙方權利義務,構建公平、有序、和諧的醫患關系,填補我省醫療糾紛處理立法空白,制定《陜西省醫療糾紛處理條例》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張軍林說。
據悉,《條例(草案)》全文共23條,按照省人大常委會“小切口”“小快靈”立法要求,未對國務院《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中有關醫療糾紛預防環節的規定進行照搬和重復,主要聚焦醫療糾紛處理關鍵環節,重點對六個方面作出規定。
明確政府統籌與部門協同職責。《條例(草案)》確立了“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的責任體系,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醫療糾紛處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建立多元化解機制;衛生健康部門監管醫療行為、指導糾紛處理;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人民調解、監管醫療損害鑒定機構;公安機關負責維護醫療治安,及時查處侵害醫患權益、擾亂醫療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細化糾紛解決途徑與關鍵機制。《條例(草案)》明確醫患雙方可通過自愿協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訴訟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解決醫療糾紛。在協商方面,強調以事實為依據合理確定賠付數額;在人民調解方面,充分發揮其主渠道作用,詳細規定了調解的申請、受理、專家咨詢、保險參與、司法確認等程序,確保調解的專業性和有效性;同時,明確行政調解的申請部門和訴訟解決途徑及程序,構建“協商先行、調解為主、訴訟終局”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
規定醫療機構責任與重大糾紛處置要求。《條例(草案)》要求醫療機構建立健全投訴接待制度,設置專門接待場所并配備專職人員。發生糾紛后,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方相關法定解決途徑,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調查取證。發生重大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報告,確保主管部門能夠及時介入、指導處置,防止事態擴大。
強化糾紛處理專業力量支撐保障。《條例(草案)》規定糾紛調解專家咨詢程序,對索賠數額高、患者死亡、醫患爭議大等情形的糾紛,調解組織可啟動專家咨詢,借助專業力量厘清事實,提升調解的公信力。同時,設區的市以上衛生健康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共同建立醫療損害鑒定專家庫,為調解和鑒定工作提供專業支持。
推動建立健全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條例(草案)》規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推動醫療機構按照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或者建立、參加醫療風險基金,強化行業部門監管責任。同時,明確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應當通知承保機構參與調解,通過“調賠結合”,推動保險機構深度參與調解過程,發揮其專業能力評估風險、厘定損失,促進賠付方案的合理化、市場化,加快醫療責任保險的普及推廣,提升糾紛賠付保障能力。
規范輿論環境與治理“軟醫鬧”行為。《條例(草案)》針對網絡信息傳播和非暴力擾亂醫療秩序等問題作出規范,規定新聞媒體報道醫療糾紛應當真實、客觀、公正,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信息。同時,明確禁止七類“醫鬧”行為,從源頭上遏制不實信息傳播與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營造理性、和諧的醫療環境。
起點新聞記者 李卓然
來源:西部網
編輯:張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