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要設立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是否為特定人群開綠燈?熱點解答來了!
央視網消息: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第一百三十六條確立的“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近日引發關注,其中,因吸毒有治安處罰記錄也在被封存的范圍內引發熱議。一邊是每年超800萬曾受治安處罰群體對“擺脫終身標簽”的期待,一邊是公眾對“記錄封存是否等同于縱容違法”“是否為特定人群開綠燈”的擔憂,圍繞這些熱點問題,我們來看一看專家怎么說。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但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法規中可以看出,治安違法記錄封存針對的是“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行政違法行為,如吸毒、毆打他人、賭博等,核心是“限制公開與常規查詢”,記錄本身仍完整留存于公安系統,并未被徹底刪除;以吸毒行為為例,若僅因吸食少量毒品被行政拘留,其記錄適用封存制度;若因走私、販賣毒品構成犯罪,則需納入刑事犯罪記錄管理,不適用此封存規則。

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人權法與人道法研究中心主任趙宏稱:“我覺得這個可能是在很大程度上還是沒有區分違法和犯罪兩者之間的區別,吸毒行為是違法,不是犯罪。犯罪,比如說我們說你販毒,或是說你制造毒品、販賣毒品,這些是犯罪行為,刑法對于這類行為的打擊力度是很大的。但其實吸食毒品行為,它本來就是一個治安違法行為,法律上來說,如果吸食毒品,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就是最高15天的拘留。”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院教授包涵稱:“立法本身并沒有縱容吸毒者的意思,沒有任何縱容他,或者說要希望他就是完全不受法律懲戒、不受法律的這種否定評價的意思,不在這。從整個的治安違法來看,它都是很輕微的違法行為,因為我們之前在刑法里已經建立了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的封存的制度,既然犯罪的記錄都是可以被封存的,那么違法的記錄為什么不可以被封存?就我個人來看,這也是一種立法的進步。”
此外,一些公眾擔憂,“鄰居吸毒記錄封存會侵犯自己安全權”,對此記者了解到,目前我國對吸毒人員的管理一直實行“動態管控”,公安機關會對戒毒人員進行定期回訪、檢測。同時專家表示,公眾的安全權需要保障,但不應建立在犧牲他人隱私權與人格尊嚴的基礎上。
趙宏稱:“禁毒法里明確規定,我們要提供給吸毒人員社會復歸的這樣一個機會,這個封存不是就意味著說,我們就要對這個吸毒的行為進行法律上的輕縱,好像我們就是放棄了對于吸毒行為的打擊、對于毒品的管控,其實我覺得這兩個邏輯之間是不能合邏輯的,就是不能把這兩個事情糾纏在一起。”
法學專家介紹,記錄封存并不是“風險隱身”,公眾擔心的“吸毒者從事高危職業”問題,目前在法律層面已有多重防線,記錄封存不會削弱職業準入監管。我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幼兒園工作規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等多部法律法規,已對網約車司機、幼師、保安等關鍵崗位作出“無吸毒記錄”的準入要求,這些均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查詢”的法定情形。比如幼兒園招聘時,可依據《幼兒園工作規程》依法查詢應聘者的吸毒記錄,記錄雖被封存,但法定監管需求不受影響。
包涵稱:“違法的記錄,包括犯罪的記錄,實際上是被執法機關包括司法機關登記在案的,并沒有說完全給它消除,我們并沒有建立前科消除這樣的制度,從來沒有說這個人基于這種封存,然后他之前的違法記錄就消失了。一些行政法規里頭,比如道路交通管理法等之類的這樣一些行政立法里頭,已經禁止吸毒者去開校車或者拿運送危險化學品等等之類的,或者他拿駕照本身就是要受一些限制的。也就是說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這種違法記錄封存,并不影響執法機關去依法登記吸毒人員,也不影響在戒毒的過程當中對他們的信息進行保護,而這些立法很早以前就已經確立了。”

此外,還有人擔心警方“不再通報藝人吸毒案件”,導致“涉毒行為隱匿化”,削弱警示效果。專家表示,其實封存記錄并不意味著保護某些特定人群,而是對所有人的同等保護。

趙宏稱:“對于所有的有違法前科者,有違法前科的或者是有犯罪前科的人,在憲法上他們也是有人格尊嚴的。我覺得他不是說對某一種人、某一類人的特別保護,而是對所有人的一個保護,這里面也包括對于有違法前科者的一個保護。封存的意義,其實在很大程度上體現的就是法律從此前的重罰重刑開始向法治文明轉變。”
為何要設立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
治安管理處罰法為什么要設立“治安記錄封存”這項規定呢?我們先來看一組數據,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9—2023年,全國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4035萬件,平均每年807萬起。這意味著每年至少有800多萬人被治安違法處罰,這些案件中,不少涉及吸毒、小額盜竊、推搡打架等輕微違法,治安違法記錄的公開對這800多萬人都帶來了哪些影響?通過一個案例一起來了解。
今年26歲的山西姑娘小王大學畢業后留在了北京工作,22歲的那年因為跟男友感情糾紛,吵架升級成打架,被警方拘留3天。讓她沒想到的是,這一次的治安處罰從此改變了她的生活軌跡。小王告訴記者,在高鐵站一些需要刷身份證的場所,身份證查驗機器發出的異常警報聲音是她幾年來出行最大的困擾,也遭受了不少非議。

現在,出門游玩成了小王既害怕又向往的事。
治安處罰對小王來說是出行的不便,對湖南常德的唐先生來說是失去了成為一名消防員的機會。唐先生從小是一名留守兒童,由農村的爺爺奶奶帶大,8年前,因為蓋房子時與鄰居發生矛盾,雙方發生肢體沖突,他被治安拘留3天。
2023年,唐先生報考了當地的消防員崗位,并通過了筆試和體能考核,但最終因為這次治安違法處罰記錄,與消防員工作失之交臂。

采訪中,記者還碰到了很多類似經歷的人,安徽的施先生因為網上發表不當言論被治安處罰后,考公務員以省第一名的成績被刷了下來。新疆一名立過二等功的轉業軍人因為打架,屢次在應該升職的時候被叫停。治安處罰像無形的枷鎖,讓這個群體在就業、考公、晉升等方面止步,甚至還影響子女積分入學、申請公租房等等方面。

包涵稱:“這一次的立法實際上是對傳統的‘一次違法、終身受限’的這樣一個觀念或者說困境法律上的回應。從以往的觀念來講,最重的犯罪和最輕的犯罪實際上在共享‘違法記錄’的影響制度,哪怕是非常重的故意殺人、搶劫強奸這樣的罪和非常輕的違法,像盜竊,我在路上遛狗不牽繩,也可能會構成違法。所以說這種記錄如果伴隨終身,可能會在這個人回歸的路上造成非常尖銳的矛盾。很簡單的一個道理,對一個違法者能夠去接納他,能夠在受到懲罰以后、改過自新之后又去接納他,這是一個社會成熟、寬容度提升的象征。這個社會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會犯錯,在犯了錯以后,還能不能回到社會里頭來,我覺得這個答案是不言自明的。所以說這既是憲法和法律對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勞動權的一種保障,同時也體現了懲罰和回歸之間的這種比例原則,既然有懲罰,我們就得提供讓他回歸到社會里頭來的這樣一種路徑。”
新規旨在懲戒與挽救之間尋求平衡
治安記錄封存制度為輕微違法者卸下“終身標簽”,法學專家指出,這項制度彰顯了法治進步,它既不是否定過去,也不是縱容錯誤,而是在懲戒與挽救之間尋求平衡,給真心悔改者一個重新開始的可能。記錄可以封存,但人生必須繼續。這項政策的深意,不僅在于保護個人隱私,更在于打破標簽化的歧視,為迷途知返者點亮一盞回歸的燈。
來源:央視網
編輯:張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