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開“智駕”能否避免處罰?法院判了
如今,智能駕駛技術發展迅速,有人心生僥幸,酒后使用“智能駕駛”代駕的案件時有發生。
近日,在重慶成渝環線高速云霧山隧道,連續兩個晚上上演了驚險一幕。兩名駕駛人醉酒后開啟車輛智能輔助駕駛功能后駕車出行,結果自己卻睡著了,車輛就停在了隧道里。所幸高速交警及時處置,避免了事故。

醉酒“智駕”上高速
兩車隧道臨停險象環生
凌晨時分,一輛白色小車緩緩停在了隧道第一行車道,后方車輛只能緊急減速變道,非常危險。當民警趕到時,駕駛人還在車內睡覺。車門一開,濃烈的酒氣撲面而來。

重慶市公安局交管總隊高速第五支隊銅梁大隊民警 文韜:到達現場后,發現車輛停在第一行車道內,后方沒有任何標志,隧道內光線昏暗,有極大風險。我們的民警到達后,發現車輛駕駛員在車內神色異常。立即敲打車門,拍打車窗,將車輛駕駛員挪到安全位置后,對他進行詢問以及進一步檢查。
經檢測,這名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每100毫升高達153.9毫克,屬醉酒駕駛。

就在前一天晚上,另一名醉酒后駕車的駕駛人開著開著,車子停在云霧山隧道內,駕駛人卻打起了瞌睡。經民警詢問,這兩名駕駛人均承認,當晚喝了酒后開車,且開啟了車輛智能輔助駕駛功能,至于車輛如何停下,已完全記不清楚。

駕駛人:有僥幸心理,當時想只有一個路口就到了,想把車挪到公司去。我上車自動就把導航打開,有兩個設置,回家和回公司,分時間段,直接就回家。我出來的時候就開了智駕,一啟動就開啟沒管它,我當時喝得有點多。
原來,這兩名駕駛人將車輛“輔助”功能誤認為是“自動駕駛”,覺得這樣開車很安全。因為喝酒的原因,他們分別在開車的時候睡著了,車輛“輔助駕駛功能”檢測到狀態異常后發出提示,熟睡的駕駛人無法接管車輛,輔助駕駛系統便自動停車,車子也就停在了路中間,相當危險。目前,二人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已被立案偵查,將面臨刑事處罰。
醉酒開啟“智駕”可減責?法院如何判決?
有的駕駛人誤認為車上的智能駕駛功能就是“自動”駕駛,甚至在喝酒后開啟“智能駕駛”,以為這樣可以減輕責任,如果被查到的話就可以甩鍋給“汽車”。但實際真的是這樣嗎?在相關案件中,法院通常是如何判決的呢?來看發生在北京的一起案件。
2023年3月的一天凌晨,張某和朋友聚餐飲酒后,朋友叫代駕駕駛張某的汽車,因為設置的終點是朋友的家,所以代駕送完朋友以后就離開了。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一級法官助理 趙欣:張某考慮凌晨的時候道路上沒有多少車,而且自己新買的電動汽車又具有自動駕駛的輔助功能,并抱著僥幸心理決定自己開車回家。

張某駕車行駛至北京市廣渠門橋北上橋處時,被民警查獲,經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01.4毫克/100毫升。
后經公訴機關審查起訴,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對此進行了一審,認定張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其被查獲時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據案發時的司法解釋,應予從重處罰。鑒于張某到案后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可予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醉駕開啟駕駛輔助不能成為從輕處罰理由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張某提出上訴,認為自己開啟了自動駕駛功能,道路的危險性極大降低了。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醉酒駕駛案,明確指出:醉駕者開啟駕駛輔助系統,不能成為對其從輕處罰的理由。
北京二中院對此案二審后認為,我國現階段對自動駕駛申請主體、車輛及試點、示范區域等均有限制性規定,張某被查獲時明顯不符合上述條件,且無客觀證據證明其被查獲時已開啟該功能。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一級法官助理 趙欣:根據案件情況,目前相關法律規定,駕駛輔助系統即便被激活后,駕駛人仍在全程動態地參與駕駛過程,需要對駕駛過程當中出現的突發情況做出應急的接管。因此司機在醉酒后是否開啟了駕駛輔助功能與其是否能夠承擔責任沒有關系,不能作為其減輕刑罰的理由。
北京二中院據此認定,一審法院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官提醒,“智駕”不是酒駕免責的擋箭牌,千萬不要把“智駕”當代駕。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一級法官助理 趙欣:一定要牢牢把住方向盤,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行車安全。同時相關部門也應加大查處力度,針對此類新型的危險駕駛現象,通過法制手段有效遏制、避免“智駕”被濫用,以致危害公共安全。
智能輔助駕駛≠自動駕駛
公安部專家表示,智能輔助駕駛系統不等于“自動駕駛”系統,駕駛人才是最終的責任主體。
根據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的國家標準,駕駛自動化等級分為0-5級。
0-2級為駕駛輔助,是當前商業化量產普遍使用的自動化系統。
3級為有條件自動駕駛,在特定場景下執行駕駛任務,但駕駛員需保持接管能力,系統失效或者超出場景時需及時接管。
4級為高度自動駕駛。5級為完全自動駕駛,均處于試點階段。
智能輔助駕駛系統并非“自動駕駛”系統,并不能及時處置一些突發情形,若遇到其他車輛違規變道、道路上有障礙物等,智能輔助駕駛系統未及時反應和處理,很容易引發交通事故,危及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宣傳教育研究部助理研究員 張騫:現在市面上在售的所有車輛的技術特征均屬于二級駕駛自動化等級,也就是要求駕駛人和智能駕駛系統共同完成車輛的動態運行。駕駛人在必要時必須時刻監管系統同時接手車輛的突發情況。
也就是說,駕駛人才是最終的責任主體,在使用輔助駕駛功能時,駕駛人必須持續履行觀察路況、預判風險和及時接管的義務。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交通管理法規研究部副主任趙司聰:長時間脫離方向盤,視線偏離道路這樣的一個行為,在本質上是構成妨礙安全駕駛行為,將處以罰款并記分,一旦發生事故,駕駛人還是會承擔主要責任,承擔民事賠償,如果這個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的財產損失的,也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如果在醉酒狀態下使用輔助駕駛系統在道路上行駛機動車,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來源:央視新聞
編輯:田巧蘭